企业等级: | 普通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生产加工 |
所在地区: | 江苏 南京 |
联系卖家: | 童毅 先生 |
手机号码: | 13913940348 |
公司官网: | phcwdl.tz1288.com |
公司地址: |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号1006室 |
(三)定额征收企业。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,高淳区税务,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,依照原办法征收。
(四)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。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,税务代办,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。
(五)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,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,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。
四、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,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
第二十六条
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,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,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。
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,税务服务,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。
第二十八条
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,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。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,由地方统筹做好安排。
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报、税务总局和备案。
第三十条
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,由会同税务总局、等部门研究确定
第十五条
下列情形,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:
(一)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,免征水资源税;
(二)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,免征水资源税;
(三)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,税务筹划,、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,免征水资源税;
(四)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,免征水资源税;
(五)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,免征水资源税;
(六)、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。
高淳区税务-税务筹划-品恒(推荐商家)由品恒财务代理江苏有限公司提供。高淳区税务-税务筹划-品恒(推荐商家)是品恒财务代理江苏有限公司()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,以上图片仅供参考,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,索取联系人:童毅。同时本公司()还是从事南京税务,南京税务筹划,南京税务代理的服务商,欢迎来电咨询。